暴风集团冯鑫最新消息 暴风集团冯鑫被罚终身市场禁入

2021-12-03 10:12:41来源:191FUN排行网作者:佚名

暴风集团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就收购暴风智能形成的商誉,未充分考虑暴风智能面临资金紧张、业务停滞等减值迹象,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构成虚假记载。经测算应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暴风集团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12,754.71 万元,虚增利润 12,754.71 万元。

暴风集团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5 月 21 日更新。在其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假设并非持续经营,而是针对吉利科技投资暴风智能并且款项到位的投资价值预测,暴风集团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披露该重大假设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冯鑫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是商誉减值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对暴风集团 2018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有最终审批决策权,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情况

2016 年 3 月,暴风集团全资子公司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投资)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签署《光大资本与暴风投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新兴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暴风集团及其关联方、光大资本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收购 MP&Silva Holding S.A.(MPS)(以下简称 MPS 项目)65% 的股权。此后,各合伙人共同签署了《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其中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暴风投资、上海群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光大浸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浸鑫最终募集人民币 52.03 亿元,并以上海浸鑫为投资主体,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完成 MPS65% 股权收购,收购成本折合人民币 480,771.02 万元。

2016 年 3 月 2 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 MPS65% 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 18 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 MPS 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2017 年 11 月 23 日,《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履行回购义务的 18 个月期限届满,暴风集团需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2018 年初,光大浸辉向冯鑫及暴风集团发出《告知函》,提请各方按照《回购协议》履约。5 月 31 日,因暴风集团及冯鑫尚未履约,光大浸辉与上海浸鑫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履约催告函》,再次要求履约,并按照人民币计价的收购成本、40% 收购溢价计算提出履约金额 869,075.94 万元。11 月 20 日,光大资本、光大浸辉及上海浸鑫又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关于:要求及时回购及妥善保全责任财产相关工作事宜》《关于:要求及时履行回购及承诺相关工作事宜》,要求暴风集团及冯鑫履约,并以美元交易成本 71,500 万美元及相应溢价计算回购金额。

在不考虑回购溢价的情况下,《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2.03%,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9.2 条第 4 项规定的披露标准,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2016 年至 2018 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冯鑫时为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导决策 MPS 项目,其本人代表暴风集团签署了《回购协议》,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暴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行为。

以上事实,有暴风集团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当事人笔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

相关文章

更多排行榜

热门文章